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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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企业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性民间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积极反映行业内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在政府、社会各界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宁波二手车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发展目标:努力把本会建设成为政府信任、行业认可、会员满意、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系直接登记的社团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支持和帮助会员开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二手车经纪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指导和管理;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会自律规范,对违反自律规范、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批评、教育、帮助等自律措施;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经宁波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自愿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本会是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和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自律规范,自愿加入本会;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核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各项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会员大会、理事会议议案的提案权和建议权;
 
  (四)有退会的自由;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等行业自律规范;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申请退会会员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其退出本会。
 
  (二)已经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会员单位,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劝其退出本会。
 
    (三)本会会员应该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履行本会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六)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的入会组织(企业或其他组织)解散的,该会员单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对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请理事会重新审议,或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该会员单位,收回其会员证件等。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六)审议决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等重要文件。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换届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处分、除名等事项。
 
(三)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审议和决定聘用和解聘副秘书长及本会中层负责人。
 
(四)提名和审议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秘书处起草的应该由理事会批准的协会重要文件和规定,如果按章程规定需要经会员大会决定的,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改变或者撤销会长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本会应该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联名提议应向秘书处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议议事规则》等理事会工作制度作为本会章程的附件,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并且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
 
(一)本会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二)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会议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并报理事会批准。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三)本会换届或会长因故辞职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审批协会各项经费开支,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
 
 (四)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会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制度
 
(一)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召开会长会议应当邀请监事长列席会议,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期间服务工作,不享有表决权。
 
(四)会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参加会长会议人员名单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决定,由秘书处负责通知。
 
(五)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会长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职责是:
 
(一)领导本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审批协会经费开支;审核批准协会每月财务收支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制订的本会各类文件、制度等草案,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三)提议本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协会中层负责人,以及工资福利待遇,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提议聘用和解聘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提议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提交理事会审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批准秘书长人事提议,审议决定秘书处及本会各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七)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的其他各项事项。
 
(八)本会应当制订《会长会议议事规则》作为本会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严格执行。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会议(各位会长、副会长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秘书长应当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可以是本会兼职工作人员。
 
(二)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如果连任超过二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应当转为聘用制。聘任制秘书长聘期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
 
(三)本会换届或秘书长因故辞职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长会议、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会长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组织本会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提出本会秘书处及本会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建议,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五)负责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当制订《秘书处工作条例》,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经会员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附件,严格执行。
 
第八章 监事会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监事长若干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处事坚持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本会会员。业内人士,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最高年龄(任职到期)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经由监事会提名,报会员大会审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收支和决算报表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经监事会集体决定,可以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定要求重新审议,或建议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的监事会有关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应当严格执行。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按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财务情况应当在每年召开的会员大会上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履行民主理财承诺,对全体会员负责。建立和健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财务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核。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会员大会批准的本会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等制度作为本章程附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上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报请会员大会表决。
 
第五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 月 23 日召开的本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天内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由本会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