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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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本办法经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企业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性民间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为尊重与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根据本会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确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换届或届中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等成员的选举。
 
第三条  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会员,享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选举义务,参加本会换届或届中的选举活动,独立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条  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会员,享有和行使选举权。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指登记参加本会选举的会员,在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中推选产生本会换届选举或届中选举的选举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的推选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参加成为本会换届选举或届中选举登记的权利。登记参加本会换届选举或届中选举登记的会员,是参加本会换届或届中选举的参选会员。
 
(三)提名权是指登记参加本会换届选举或届中选举的会员(参选会员),有直接提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权包括:
 
 1、会员自我提名,是指参选会员个人提名自己的权利。
 
 2、会员联名提名,是指多名参选会员联名提名其他某个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会员的权利。
 
 3、会员个人提名,是指会员个人提名其他某个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会员的权利。
 
提名投票必须不记名秘密写票(无记名提名投票)。
 
(四)投票权是指参加本会选举登记的会员,在本会换届选举或届中选举中,有自主表达意愿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指参加本会选举登记的会员,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第五条  参加本会选举的会员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会员享有被选举当选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的权利。在本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指会员表明担任本会本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成员的意愿,并接受会员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为目标,与其他候选人为同一职务竞争选票的权利(竞选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会员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规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后就任相应职务的权利。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自治。本会自治组织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秘书处及秘书处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会员分会(会员小组)。
 
  第七条  本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均由本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本会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采取间接选举办法,也不得从理事会、会长会议中推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本会主要领导成员。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本会会员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的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七项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个会员在某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的会员秘密写票的内容不受暴露,会员写票不受外界干扰,会员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会员的投票秘密。
 
 (五)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设想和承诺等活动。
 
 (六)定期选举原则,指按本会章程规定的换届年限,或规定的届中选举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和届中选举。
 
 (七)自由选举原则,指参选会员完全按照自己的自主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会员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会员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八)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会员参选、会员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平正当。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平正当。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九)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参选会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出席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投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大会会员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九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由本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举工作委员会主持并组织选举。增补或变更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出席本届理事会理事投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大会会员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符合当选条件的其他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名,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十二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会议选举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本次选举无效。
 
第十三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其选票无效,取消当选资格。
 
第十六条  选举结束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上报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八条  本选举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本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