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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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来源: 作者: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秘书处 点击: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本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凡经宁波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自愿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均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本会是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纪企业和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自律规范,自愿加入本会;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核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和会员证书。
 
(三)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人,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四)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监事名册、会长名册,作为证明其会员及其相应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会员单位的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五)会员入会申请理事会审议未批准,申请人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重新审议,或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各项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权、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有会议(会员大会、理事会议)提案权和建议权;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等行业自律规范;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申请退会会员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其退出本会。
 
  (二)已经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会员单位,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劝其退出本会。
 
(三)本会会员应该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履行本会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六)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的入会组织(企业或其他组织)解散的,该会员单位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会员对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请理事会重新审议,或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通知该会员单位,收回其会员证件。
 
第九条  本会会员名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在每年协会年检后10天内,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本管理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